在三大主神中,梵天在名义上地位最高,但毗湿奴和湿婆受到更多教徒的崇拜,因为世界创造之后,更重要的事情在于维持世界秩序,避免毁灭。
(27)参见注②,John Finnis文,第23页。学界认为,自然主义谬误和事实与价值的二分理念直接相关,⑨可将其归于试图从是推导出应当。
(25)菲尼斯之所以敢如此断言,其缘由正在于阿奎那的自然法理论。然而,在形而上学的意义上,菲尼斯赞同是中有应当建构其中,没有坚持事实与价值相分离,但他在构建自然法理论之际,切断形而上学,以基本善为第一原则,坚持事实与价值相分离。既然两种原则在上述关键方面相同,那么它们的特征也应该类似。菲尼斯认为自然法学家没有必要从事实推导出价值,而且自然法学的经典解释者也没有想过要尝试这样的推导。2.知识之善之类比论证 不证自明并不意味着完全无法论证,菲尼斯在不同场合以类比、辩证等方式对自然法第一原则进行了论证。
参见注②,John Finnis文,第86-89页: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60页。更明确地说,在形而上学的意义上,是表示实现了潜能的完满,其中必然包含有价值。利用人的逐利心理使其守法,是古今中外很多思想家的认识。
但在全民普法迈入七五普法新时期,公民已经具备基本法律知识的时代背景下,培养公民法治思维不应同守知识增长的外部灌输途径,而应转变到激活、运用法治知识的内在动力机制,核心是使公民对守法自觉认同并真诚信仰。(43)冯友兰:《贞元六书(下)》,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737页。以宗教学为研究视角的文章,如郭忠:《守法义务的回报是什么——守法义务实现的难题和宗教弥补》,《时代法学》2014年第10期。(45)在法治社会建设的起步阶段,培养公民的法治思维,可以通过宣传教育、参与性实践等外在途径进行。
该观点克服了单纯义务观的缺陷,但难以明确回答守法在何种情形下属于义务、何种情形下属于权利问题。模仿是人的本能,顺从社会习俗一般会使个人生活变得简便高效。
(38)乐天是指知天者乐其日用之常。但是,其行为只能称之为合乎法或由法行,而不能称之为守法,因为守法是外在客观行为和内在主观意志的统一。消解这些客观障碍,除了坚持立法废改释并举,增强法律规定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之外,还要充分发挥理念的引领作用,也就是说规则缺失之机正是理念发挥作用之地。(48)冯友兰:《贞元六书(下)》,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611页。
(25)道德境界者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觉解到社会性是人的根本属性。人们遵守刑法的有关规定,不愿或不敢以身试法,就是震慑于刑事犯罪行为招致的剥夺自由乃至生命的刑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尤其是中国哲学十分注重人的内在修养,有更多关乎人性觉解的道德实践理论④,为探讨公民守法内生动力机制提供了充足的理论资源。康德认为,若是出于天然底倾向,而不得不然者,其行为虽可以是不错底,但只可称之为合法底行为。
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33)蒋大兴、王首杰:《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9期。
都是‘为我底,都是‘自私底。(34)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所谓舍法就义观念依然存在并应引起我们重视。
守法四层次的理论价值在于:回答了守法与权利、义务、信仰之间的契合关系。⑩ 处于自然境界中的人,对法律没有觉解,出于顺习、顺性行事。(49)冯友兰:《贞元六书(下)》,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705页。孔子评价说:赐失之矣。更有甚者,个别处在自然境界中的人,其行为完全合乎法律规定,乃至于被社会赞誉为守法楷模。(36)陈来:《中华文明的核心价值国学流变与传统价值观》,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年版,第26页。
汪雄:《论康德的守法观——从被迫守法到自律守法》,《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0年第4期。(20)[美]波斯纳:《法理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97页。
(32)李斌:《大力学习弘扬焦裕禄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兰考调研指导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纪实》,《解放军报》2014年3月19日。从人生境界来看,为亲属复仇难获因义之名,因为它是从家属角度考虑利害得失的功利境界者观念,而不是基于社会考虑应否做某事的道德境界者思想。
以人生境界的功利层次决定公民守法的功利层次大多数公民处于人生境界的功利层次作为大、小前提进行三段论推理,可得到大多数公民处于守法功利层次的结论。不知法而合乎法,属于顺从性情或习惯的自然产物,有待于提升为对法律有觉解的守法行为,因为它具有简单性、冲动性、偏颇性等弊端。
内容提要:守法是社会机体的健康状态。如前所述,个人要完成由生存到生活的跃迁,无可选择地要实现由生物性向社会性这一人的根本属性转变,这就决定了将其境界提升至道德境界在所难免,至少在某个时期或特定事项上要将人生境界停留于道德境界。另一方面,一个人的境界常有变化。以局外人持有的法律观念衡量其行为,可得出不知法而合乎法或由法行的结论,即他们的部分行为与法律规定相吻合。
破解知法而不守法难题,需要我们在关注外部监督约束措施的同时,从内在视角探讨公民守法内生动力机制,即由知识—情感—意志—信仰等诸多内因交织而成、被人生境界统摄、将法律从外部规范与制度转化为守法者内在需求与自觉的心理转换机制。尽伦尽职须臾不可偏废,人人皆应为,此即全民守法的生活逻辑与形式逻辑。
在研究公民守法时,我们可将上述因果报应观念创造性转化为科学发展观,引导人们从有利于子孙后代的角度遵守土地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法、海洋法、矿产资源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资源环境类法律。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21),此类道德训诫在不同时期典籍中均有记载。
这两种形态对全民守法的指导意义在于:普通社会成员守法要与公民道德相吻合,公职人员守法要与特定职业伦理相吻合。再一方面,自然境界、功利境界是人不必努力就能实现的自然产物,功利境界、天地境界则是必须努力才能实现的精神创造。
剔除传统文化中不符合全民守法要求的所谓义观念,是对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应做的工作,是凝练全民守法学说的理论基础。综上,天地境界者知天事天乐天同天,顺应理世界观念而行,能够物物而不物于物,最终获得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自由,其行为(包括守法)可概括为顺应理而守法。法家代表人物管仲认为:夫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弗就,见害莫能勿避……故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17)逐私利是功利境界者的行为动机,之所以定性为私,是指利之目的而不是结果。
就客观结果来说,功利境界者的守法行为有时会造成利他性后果。(35)冯友兰:《贞元六书(下)》,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679页。
⑩冯友兰:《贞元六书(下)》,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601页。2018年2月15日,陕西南郑县张扣扣连杀3人的案件在互联网上引起热议,有人甚至称张扣扣是替母报仇的英雄。
他们的行为出于性情,如同孝友出于天性一样。这种万物一体的关联宇宙观倾向于和谐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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